案件名称: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柿椒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某某在内黄县井店镇庙上村南地种植柿椒,并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噻虫胺。2024年9月25日,李某某将22.5公斤柿椒以每公斤1.55元的价格销售给冯某某,违法所得35元。冯某某随后将这批柿椒销售给洛阳市涧西区素鲜食品超市,并提供了由李某某知晓并委托冯某某代签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4年12月23日,内黄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洛涧市监案移[2024]121801号),显示洛阳市涧西区素鲜食品超市销售的柿椒经抽样检验,农药“噻虫胺”残留项目不合格,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要求。
二、调查与处理
调查取证:内黄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向李某某送达了编号NO.F2411534的检验报告和产品确认通知书,李某某对检测报告无异议,并承认柿椒是其本人种植并销售的。
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内黄县农业农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向李某某送达了《内黄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农(农产品)罚告〔2025〕201号),并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了《内黄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农(农产品)罚〔2025〕201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以罚款600元,共计635元。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
执行结果:2025年1月24日,李某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并深刻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承诺在以后的种植过程中将合理合规使用农药。
三、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提醒农产品经营者在采购农产品时,要查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所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内黄县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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