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农牧局是县政府管理全县种植业、农业科技教育、农业经营管理、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农村能源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规范性文件,推动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县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县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县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县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提出全县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承担全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农资市场秩序,控制有害农业投入品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开展渔政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渔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措施;主管全县水产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管理全县水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
(七)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 负责全县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开展培育农产品品牌工作。
(九) 拟订全县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水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 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四)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县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兽药经营许可、动物防疫和动物诊疗许可。
(十五)负责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畜牧业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工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批(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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