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州政办发(2012)154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牧业和农牧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就加强我州农(畜、水)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产品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焦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且也直接影响农牧业和农牧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举措,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决定》规定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且从今年开始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纳入省政府与州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其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农产品例行监测、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认证、日常监管等5项考核内容、16项考核指标。因此各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全州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之一,作为实现州委、州政府促农增收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牧业、支持农牧村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目的,坚持 “标本兼治,依法监管”,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大力推进农牧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牧民自为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2011年1号文件精神,力争在2012年底,建立州、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绿色食品管理体系,并延伸到村级,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全面推进,2014年前80%以上上市大宗农产品实现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标准化生产能力显著提升,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农产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的农牧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整体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全州各级政府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尽快设置州、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充实力量,落实经费,切实履行指导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州、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向本机机构编制报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设置方案。州、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要在2012年10月底前挂牌成立,力争在年底前实现“职能、人员、经费、手段、服务”五到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按照“五有”的标准设立,即:要有机构,就是要按照州委秘书处、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委秘发[2011]38-45号)文件精神,设置机构;有人员,每个乡镇配备2-3名专职监管人员;有场地,每个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至少有30㎡的检测室和必需的办公场地;有设备,每个乡站至少配备2套农药残留速测仪、酶标仪及其配套设备,并配备电脑、打印机、照相机、录音笔等信息和取证设备,以及交通工具;有经费保障,各县市要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宣传培训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实行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度,村民委会要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村干部或村级防疫员兼任)。抓好国家和省上规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各县市农牧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购置仪器设备,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开展检测工作,负责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三)依法强化对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兽)药等重点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牧业投入品生产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建立农(兽)药审查备案登记制度、经销台账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禁用农(兽)药行为,规范农牧业投入品经营。支持和鼓励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农牧业综合防治技术,积极开展农资配送和统防统治工作。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安全用药意识,督促和指导其按照标准使用农(兽)药,建立健全农牧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
(四)严厉打击收购贩运死亡牲畜尸体、贩卖死亡牲畜肉类等违法行为。由公安、农牧、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成立打击收购贩运死亡牲畜尸体、贩卖死亡牲畜肉类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执法工作合力。农牧部门要督促农牧民对死亡牲畜尸体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死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杜绝病死牲畜进入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对餐饮行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险理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群体事件的处理,加大对骗赔、暴力抗拒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积极配合农牧部门加大对收购贩运病死牲畜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加快推进农牧业标准化步伐。各县市要在积极推广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当地产业技术优势,加强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尽快构建起适应全州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加强源头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结合标准示范园、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和健全生产档案,大力推进农牧业标准化。加强农牧业标准化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牧业生产者标准化生产技能,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的农牧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模式,以农产品生产企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推行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
(六)扎实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农产品产地产业协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依托,建立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承诺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牧户,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质量安全关口。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产销对接,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入市备案登记、产品标识管理、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合作市要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试点工作,要为全州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出有益的经验,2012年底各县市都要试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
(七)大力发展 “三品一标”农产品。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大户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工作,不断增加农产品的品牌数量,提高农产品质量。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生产服务的指导和农产品品牌的创建,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总量规模,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农产品快捷入市、顺畅销售、品牌信誉、优质优价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全面加快“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发展进程,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全面提升农产品档次。
(八)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要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疫情监测和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信息沟通与新闻宣传,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按照“依法、科学、有力、有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原则,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由农牧部门牵头,加强卫生、工商、质监、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按照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要求,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州县(市)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监管体系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标准化建设、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认证、监督检测与执法、专项整治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三)开展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品种,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产品和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的行为,着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四)强化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技能培训,促进检测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测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强重点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断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着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覆盖面。各县(市)农牧(畜牧兽医、农林)局要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律性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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